3.债务的继承
彝族在继承财产时是债权与债务同时继承的。如果家中丈夫去世留下债务,由配偶和子女偿还,子女幼小,可以由再婚的后夫代为偿还。如咸丰五年的一案例:阿呷生前借龚德才二十千文,“每千按月照算三分行息”,不料阿呷故去,其妻木莫无力偿还,木莫再嫁任双贵,任双贵一直拖延,龚德才告向官府。县正堂批:重利盘剥且系孤儿寡妇,俟他儿子长成,还本不付利,且系残废儿子,年甫七岁,利已从重盘剥,此帐只可承让不算就是。该案承认新夫对故夫债务的偿还义务,而彝俗也遵循这一债务继承的规则。
4.吃绝业
彝族所称的“吃绝业”是指在没有儿子继嗣的家庭里,父亲死后,其土地等财产先由血缘最近的男系亲属(如兄、弟、叔伯等)平分,若没有男性亲属,则应按亲疏远近,由家支中血缘最近的支系平分,但不能由女儿及女系后裔继承,也不能自作主张处理。彝谚说:“娃子的绝业主子得,黑彝的绝业家门得,土司的绝业百姓得。”从这里我们发现,彝俗的“吃绝业”内容较复杂,不同等级里“吃绝业”的方式不同,有着严格的等级差别。黑彝(兹莫、诺伙)的绝业由其家支继承,分配顺序是:同胞兄弟──非同胞兄弟──堂兄弟,按血缘由近及远分配。无兄弟则由本支继承;若本支绝嗣,则由其余各支均分。明代,土司强大的地区,有的土司可吃黑彝的绝业,但清末,这种情况几乎没有了。
白彝(曲诺)死后,在一般情况下,遗产主要由儿子继承,但是如曲诺的儿子年幼无靠,黑彝主子往往可以侵吞其产业,名为代为管理,当曲诺儿子长大后可以索要,但一般是通过赎回或隶属劳动换回,形成事实上的吃绝业。如果曲诺绝户(无嗣),其财产大都要归主子。但主子吃曲诺的绝业有一定的限制。按彝族早期的习惯,只要曲诺七代以内有继承人,主子是不能吃绝业的;如果曲诺所处的家支势力强大,对主子的帮助较大,主子也可以不吃他们的绝业。主子吃绝业主要是针对那些家支势力弱的曲诺,即便如此,也有以下例外:其一,习惯法规定,主子只能吃由阿加上升为曲诺的绝业。其二,外来曲诺可以事前与主子商定或花钱赎取而不让主子吃绝业。如美姑县九口乡的赎金为: (1)每生一男孩送主子二十五至三十两银子; (2)女儿出嫁送三十至五十两银子; (3)折银,一匹马折银五两,一件新衣也可折成银两; (4)通过劳役等相关隶属性负担来赎回。其三,在为家支或主子的械斗中死亡的曲诺,主子不能吃其绝业。由此可见,曲诺作为自由民,其地位虽然卑微,但仍高于奴隶,主子要吃他们的绝业,还需巧立名目。
奴隶主(黑彝或土司)对其奴隶绝业的吞食是普遍的,如果阿加、呷西绝嗣,主子会不惜一切手段和机会当然吃绝业,不需任何其他理由。对于阿加、呷西来说,其继承权毫无保障,甚至他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完全掌握在其主子手里,他们自身也成为主子继承权的标的。个别情况下,彝根阿加或许能得到绝业财产,但那只是偶然发生而已。
总体而言,凉山彝族继承习惯法的内容非常丰富,不同地区又因其经济状况和对习惯法的不同理解及沿用而有所差别。我们看到,在四川凉山广大彝族地区,传统习惯法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财产继承习惯法的影响仍相当深远,绝大部分财产继承实例及纠纷依然遵循着传统习惯法来解决。加之彝族习惯法中卓有成效的民间调解制度(“德古”调解)的普遍实行,客观上既为司法部门减轻了工作压力,对于防止纠纷恶化、稳定社会秩序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何吸收习惯法中的合理因素,使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具有更加广泛的民众基础和内在亲和力,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充分重视。
曾青,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硕士
张晓蓓,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源自:《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