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凉山彝族继承习惯法的具体内容
婚姻构架家庭,家庭联系着家支宗系的传承,凉山彝族继承习惯法客观再现了宗系传承的本质,它是彝族生存、繁衍的核心。
彝族继承习惯法既有身份地位继承,又有财产继承,在身份地位继承中还有等级限制和对妇女继承份额的适当考虑。彝族重视血脉纯正与承嗣,但对于无子女家庭而言,却不像汉族那样通过宗祧过继儿子来完成继承,他们宁愿让家支或其主子吃绝业,保全家支利益甚过家庭利益。由于重视血缘与承嗣,他们宁愿多娶妻以传宗接代;又由于诸妻地位平等,导致在地位继承以及相关政治利益继承时往往发生较大的纷争。
(一)身份地位继承
“继承法最清楚地说明了法对于生产关系的依附性。”在奴隶制社会中,身份、地位的确立与保证是习惯法的核心,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它全方位地规定了彝族各等级的地位与利益。
身份地位主要表现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身份地位和家庭及家支内的身份地位,前者是通过接受封建王朝及中央政权的封爵封官和财政支持世袭完成的,后者则是通过诸子承嗣完成的,它分为祭祀继承、职位继承和等级继承。
1.祭祀继承
彝族崇尚祖灵信仰,“默德施之世,虔诚敬祖宗,设宴祭其祖,慕齐齐以下,追荐十一代。”祖灵仰构成了毕摩文化的一大中心,祖灵文化也渗透于人们从生到死的各个重要环节,在习惯法与习俗礼仪中,形成了一整套祖灵信仰的规范与模式。以祖先崇拜为核心的神灵祭祀成为彝族常常经历的仪式。祭祀的严肃性与庄重性决定了主持者的权力与地位非同寻常。
祭祀分为家支祭祀与家庭祭祀。家支祭祀由毕摩或男性中德高望重的人主持,家庭祭祀由男主人主持。女子举行了成年礼后就不能再参加原家庭的祭祖仪式,逐渐从娘家族籍中失去祭祀资格,直到她嫁入夫家为其生育儿子后,才真正拥有夫家族籍。“在祭祀权上,私生子只能祭祀生父及其妻的亡灵,而不能供奉亲生母亲的亡灵。”所以,参与祭祀对彝族来说事关重大。彝族的立嗣是传男不传女,家庭中男性具有同等的继承权。表现在祭祀权上,祭祀权由儿子继承,所有儿子都具有相同的对祖灵、神灵的祭祀权。
2.职位继承
职位继承主要针对接受中央政权封官的奴隶主(土司)而言,土司在彝族集居地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阶层──兹(尼威),他们的地位高于同阶层的黑彝。
土司职位的继承充分表现了彝族继承制度的特点:
其一,世袭继承与嫡子传袭。彝族在职位继承上实行嫡长子优先,次及元妻所生诸子,再及他妻所生子,无子则以元妻为继承人。“正妻曰耐德,非耐德所生不得继父之位”。“其部长元妻曰耐德,非年生不得继父位。若耐德无子,或有子早夭者,始及庶出者,无嗣者则立妻女。”
其二,女性在继承中地位的特殊性。在查阅史料中我们发现,从明代开始,女性就拥有对职位的继承权,不仅诸妻可以继承丈夫的职位(如前例),女儿可以继承父亲的职位,而且母亲也可以继承儿子的职位。这表明以母系作为父系继承与传袭的补充。明嘉靖四十二年“三月辛卯,以武定府土官知府凤诏死,其母瞿氏袭,瞿氏走,举诏妻风索林自代,既而悔之,妇姑相争,瞿氏乃收异姓儿继祖入凤氏宗,换其甥婿水西土舍安国享、建昌土官凤氏兵力,欲废索林,以继祖嗣,不克。索林谋诛继祖,事泄,继祖遂发兵图府,索林复抱印走云南。巡抚曹怅下令收印,令瞿氏暂理府事,待继祖,责其自新。并逮索林之土总管郑立宏系狱。”云南楚雄也有类似的情形,“政举无子,妻袭又卒,其女奏乞袭知府,帝曰:黄考有成命,令袭同知。”由于土司官位的特殊性,所以中央政权不能按照中原任职理念来强求少数民族地区的官职承袭,造成了女性参与官职承袭的无序性,引发大规模的争斗。
清代,土司的承袭沿用明代政策。清雍正二年,“七月丙辰,以建昌卫阿都宣抚司慕枝故,无嗣,四川巡抚法敏清以妻禄化承袭。”清雍正六年“……仍授安承爵之女安凤英为长官司长官。约束凉山一带,其附近地区内地者惧改隶流官管辖。……”封建王朝在管理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时采用女性承职,说明彝族上层女性的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较高,上层女性及其家支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号召力,这也是彝族习惯法所赋予女性在继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延伸。但是,女性承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是无嗣子承职,这也决定了女性参政的局限性。
职位继承是按照父子血缘关系、子承父业为先决条件的,但由于诸子皆有平等继承权,一般以长子为先,按年龄排序,如果诸子年龄相当又都幼小,由各自母亲代为执印。为了避免争斗,早在明嘉靖年,中央王权就采用法令形式予以规范“四月甲申,从兵部会吏部议定土官袭职条例。令通行各镇巡官转行各土官衙门,将见在子孙尽行开报。务见其某人年若干岁,系某氏所生,应该承袭某人;土舍未生子者,侯有子造报;愿报弟侄若女者,所以后应承袭之人告袭,再行司府核堪无碍,方与奏请;除杂职妇女照旧彼袭替外,其余连人保送赴部替袭。其他纳谷敝政,一概禁革。仍请纂入续修《大明会典》著以为令。”从中我们可以发现,除土司以外的其余官职继承皆有成文法令予以明确,法律确立了妇女拥有从政权,这是中央王权因俗制夷的政策体现。时至20世纪初,这种继承制还在实行。1927年,雷波县千万贯正长官司格阿哈去世时,无子,其职位原定由其女阿哈衣足承袭,但因其年幼(时年4岁),便由其妻沙马阿知即杨登良继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