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鼓励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煤炭、电力、地方铁路、公路、港口)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2、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按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备案。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批,审批权不得下放。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归口部门批项目建议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备案,审批权不得下放。
3、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在该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均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或抵免企业所得税。
6、外国企业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报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7、外商投资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增长10%及其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按国家政策规定实行出口退税。
9、下列情况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奖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2)技术密集性.知识密集性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10、经营期在10年及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和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1、从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延长3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实行15%的税率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3、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延长3年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4、投资于农业、牧业、林业、渔业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减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30%。
15、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金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再投资新建、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6、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营期在10年及其以上的,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缴地方所得税。
17、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18、外国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在荒山、荒地、荒滩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特产税3年;投资于改良草地、牧场、草种、畜种的,享受3%的牧业税优惠税率。
19、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0、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项目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经营期内免缴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21、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2、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2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50%的自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的第二年开始计缴并依用地性质、年限等的不同享受更多的减免优惠。
24、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资产重组,对资产和负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重组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50%以上的,当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重组后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返还50%企业所得税;托管、租赁、承包严重亏损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
25、外商投资兴办合资、独资、合作等生产、经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不受行业、类别、参股比例、所有制形式、内外销比例、经营年限的限制。
26、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外资比例达到25%及以上的,批准、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7、情况特殊的项目和企业,可按一企(项)一策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