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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独自飞扬|查看: 21001|回复: 116
[纪实] 

中华民国时期老照片,欢迎大家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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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独自飞扬 发表于: 2008-10-10 12:13:54|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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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8年7月14日,胡适先生在《新青年》第五卷第一号上发表文章《贞操问题》,对近来报端登载称颂贞节烈女殉夫而自杀的文章严辞抨击。
  他说,中国的男子要他们妻子替他们守贞守节,自己却公然嫖妓,公然纳妾。公然“吊膀子”。再嫁的妇人在社会上几乎没有社交的资格;再婚的男子,多妻的男子,却一毫不损失他们的身份,这不是最不平等的事吗?我不是说因为男子嫖妓,女子便该偷汉;也不是说,因为老爷有姨太太,太太便该有姨老爷。我说的是,男子嫖妓,与妇人偷汉,犯的是同等的罪恶;老爷纳妾,与太太偷人,犯的也是同等的罪恶。
  他又说,我对于中国人的贞操问题,有三层意见:
  第一,这个问题并不是“天经地义”,是可以彻底研究的。
  第二,我以为贞操是男女双方交互的道德,不是偏于女子一方面的。这样,(1)男子对于女子,丈夫对于妻子,也应有贞操的态度。(2)男子嫖妓娶妾,社会应该用对待不贞妇女的态度来对待他。(3)妇女对于无贞操的丈大,没有守贞操的责任,(4)社会法律既不认嫖妓纳妾为不道德,便不该褒扬女子的“节烈贞操”。
  第三,我绝对反对褒扬贞操的法律。我的理由是:(1)诚意的贞操是完全自动的道德,不容有外部的干涉,不许有法律的提倡。(2)若用法律的褒扬为提倡贞操的方法,势必至造成许多沽名钓誉,不诚实,无意识的贞操举动。(3)在现代社会,寡妇再嫁,处女守贞等问题的是非得失,都有讨论余地,法律不当以武断的态度制定褒贬的规条。(4)法律既不奖励男子的贞操,又不惩男子的不贞操,便不该单独提倡女子的贞操。(5)以近世人道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烈女杀身殉夫,都是野蛮残忍的法律,这种法律,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
 楼主|独自飞扬 发表于: 2008-10-10 12:17:08|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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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象台 北京 19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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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独自飞扬 发表于: 2008-10-10 12:37:13|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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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乐队 北京 1918年
 楼主|独自飞扬 发表于: 2008-10-10 12:38:29|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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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杭州,运河上的木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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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独自飞扬 发表于: 2008-10-10 12:54:45|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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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北京故宫,阅兵庆典上坐在香炉上的贵妇
 楼主|独自飞扬 发表于: 2008-10-10 12:55:18|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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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北京四中毕业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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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独自飞扬 发表于: 2008-10-10 12:56:13|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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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门外南半截胡同绍兴会馆,鲁迅1912年5月至于1919年11月住在这里
 楼主|独自飞扬 发表于: 2008-10-10 19:22: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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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街头散发传单。1919年6月28日中国拒绝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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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高举“不承认签字”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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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独自飞扬 发表于: 2008-10-10 19:23:34|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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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福建船政局制造了我国第一批飞机
 楼主|独自飞扬 发表于: 2008-10-10 19:24:37|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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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的中国实业银行大楼。1919年的时候,那个时候的中国在进行巨大的变革,每个人都成为了一个时代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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