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苹果,欢迎助农支农,收获阳光自然果的您!

影客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开启左侧
查看: 4638|回复: 3
 蜀虎 发表于: 2005-7-10 00:12:03|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其它] 自然保护区能保护什么?

 [复制链接]
⊙ 苏杨/文

  刚刚结束的“两会”上,与人居环境有关的环保提案数不胜数。日前,2005年世界环境日的中国主题又确定为“人人参与,创建绿色家园”。看来,人居环境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关照”下已有了足够的被重视程度。但有些环境,似乎很遥远但没准你其实已经接触过──例如常被我们叫作“深山老林”的自然保护区,却乏人关心。然而,自然保护区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保证中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大国的基地。如果只是关注人居环境,演变存在不可逆性的自然保护区继续目前这种状况,也许我们后悔的一天不会太远。以下就是几个不得不说的关于自然保护区的问题及看法。


苏杨苏杨

苏杨,男,1971年生,环境科学专业博士,副研究员,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从事资源、环境宏观政策研究


一:自然保护区是什么?
  什么样的区域能被算作自然保护区呢?一般来说,自然保护区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以保护野生动植物、生态系统、地质构造以及水源地等自然综合体为核心的自然区域,在这块区域内人的各种活动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使这一区域保持自然状况。自然保护区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自然综合体的陈列馆,野生动植物的基因库,而且也是维护环境安全的主力军。所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应该被看作是环境保护事业不可或缺的一项基础建设工作,建立一个较为完备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对一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二:自然保护区应该保护什么?
  自然保护区既然是为保护某个核心对象的目的建立的,自然以保护包含这个核心对象的陆地及水体为主要任务,所以,自然保护区应该保护的是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珍贵地质建造、地质剖面和化石产地等。一个国家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一般要求保护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这样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才比较明显。
  一个管理和建设得较好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常常也是能够直接产生持续的经济效益的。国外许多保护区目前已在服务国家的生物医学行业提供物种源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国这方面的例证也不少:例如在福建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发现的蚜茧蜂,就是我国甘蔗产区主要害虫──甘蔗棉蚜的唯一天敌,它的发现和推广对我国的甘蔗产业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而从红豆杉中提取的紫杉醇则是千金难求的抗癌新药。目前,发展中国家的80%、发达国家的40%的药物都含有最初在野生动植物中发现的物质。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自然保护区产生经济效益的方法和渠道迥异于通常的资源富集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更着重长期和宏观的效益,对自然保护区的利用和开发,前提是保护,保护区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应该被放在首位,眼前的经济效益不能作为保护区建设的工作重点。对这一点,世界发达国家莫不如是。


三: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在保护什么?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是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的。1956年我国就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但其后发展很慢。直到1970年代以后,我国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本身也属于环保工作范畴的保护区建设速度才得以加快。
  那么,目前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究竟发展到一个什么样的水平了呢?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情况的好坏往往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状况的显示剂。有一个国际通用的指标本来可以反映一个国家自然保护的情况:自然保护区面积比率(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百分比),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环境质量及公众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到2004年底,我国这个比率已经提高到14.7%,但我国在自然保护区建设中的方针是抢救式保护──早划多划、先划后建、抢救为主、逐步完善,导致的结果就是“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管理能力和管理工作显著滞后于划建。仅举一例:保护区平均每公顷的投资仅为52.7美元/平方公里,与发达国家的2058美元/平方公里相比是天壤之别。这种状况与我国的自然资源地位是极不相称的。
  尽管仍是世界落后,强调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长期效益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在一些人尤其是个别地方领导看来是与当前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主旋律不协调的。因此我国的保护区就出现了这么一个特点:越是发达地区,自然保护区面积比率越低,管理工作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反差越大。例如,广东尽管是全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但保护区面积比率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保护区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还赶不上许多西部地区。
  目前,全国资源良好的自然保护区多集中于财力不够但各种生存压力(或者说破坏保护区动力)“富足”的落后地区。近年来,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旅游消费升温和特色经济产业(各种山珍加工业、木材加工业及矿业、养殖业等)开发升温,资源丰富、地域广阔的保护区自然就成了许多人等着要吃蛋甚至要喝汤的母鸡。许多保护区面临的当地政府和群众施加的“开发”压力空前巨大,无论是地方领导还是百姓,都盯住了保护区的资源。轻者认为保护区山清水秀,应大搞旅游,重者已经直接举起了刀斧和猎枪。
  十余年来,对保护区的破坏现实可以说是耸人听闻、惨不忍睹,仅举几例如下:
  我国首个加入联合国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的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在遭受风灾之后,当地打着充分利用的口号去“运输”风倒木,结果人倒木远远多于风倒木,毁坏了保护区核心区一大片宝贵的原生生态环境;已被联合国列为国际重要湿地的扎龙自然保护区的水居然有人想引走另作它用,甚至连配套工程都已在地方政府的首肯下竣工;扬子鳄自然保护区自始至终参与了对扬子鳄的“综合利用开发”……这些保护区真的能保护生态系统吗?更有甚者,海南邦溪坡鹿自然保护区由于管理不善,保护区内的坡鹿灭绝殆尽,这样的保护区别说保护生态,弄不好会自身难保。


四:自然保护区为什么自身难保?
  应该说,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肯定是放在首位的,因为发展中国家发展高于一切。
  如果明确了什么样的发展才是真实的、持续的,经济发展与保护保护区本应该不矛盾。不过,由于人类对纷繁芜杂的自然界认识有限,许多自然规律没有摸清,加之许多保护区的生态系统极为脆弱,经不起人类活动的干扰,所以,在保护区开发时,应该一慢二看三通过。保护区不是不可以开发,但要按可持续发展的规律来办,现有条件有多大开发容量,能走哪一步就得按科学规律走哪一步,否则破坏了保护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然而,现行的对发展情况的评价,往往不管是考察人还是考察事,似乎撇开生态环境代价的经济发展压倒了一切,地方政绩着重看GDP增长率,地方领导政绩着重看任期内财政收入增长,而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上不了考察地方工作的台面,只能靠边站。上梁不正下梁歪,这样就容易从客观上形成一个地方破坏保护区资源环境的“乱世”。
  大家都知道,治乱世要用重典,而从我国现行法律不仅看不出重典的痕迹,连轻典中都漏洞百出,空子之大,让利欲熏心之人不钻都不行。例如,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一般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部分,保护区的精华一般集中在核心区。但按现行法规,即便在核心区,保护区管理部门也没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水面的管理权,保护区能保护什么呢?保护区的首要是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立足之地管不了,要保护的飞禽走兽游鱼难道是生活在真空中的?农民、商人和当地的其他政府部门据此规定可以随便在保护区内干想干的事,只要不被管理人员看见杀生。这样的保护区能保护什么!保护区的各种资源当然比非保护区要丰富,而保护区依法又不是擅闯要毙命的军事禁区,这样在地方经济发展要求的推动下,对保护区下手就容易形成社会动力。
  保护保护区既然不能求救于重典,只能转而求助于道德。
  我国这方面的公众道德水准如何呢?
  我们知道,消费需要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对保护区的各种开发利用项目就有许多缘于新兴的消费需要。例如,有以吃鳄鱼肉、穿鳄鱼皮为荣的消费心理,才会有扬子鳄产品的生产基地;想“舒服”地游山玩水,才会在旅游中追求各种奢侈条件(坐缆车、吃山珍海味、住星级宾馆等),那怕是去自然保护区。最近几年的愈演愈烈的旅游景区城市化建设之风,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参与其中。对一些城市和风景名胜来说,改善条件天经地义,但以保护为宗旨的保护区也这样大兴土木,置保护对象于不顾就是舍本逐末了。
  一个保护区开发项目的促成,首先是有需求市场的支撑,所以,对保护区的许多破坏,不难找到背后驱动的短期经济利益所在。而追根溯源,这种经济利益驱动又可以找到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或者说环保道德上。从这几年的旅游潮中已经可以看出国人的环保道德有待提高。
  要提高国人的环保道德,首先就得从改变国人的旅游消费观念做起:保护区不是吃喝玩乐的消费地,想享福就别到保护区来。保护区首先是为了保护我们的“传国宝”,不是开发区,更不是以随心所欲的顾客为上帝的商业区。
  更有一些过分的消费欲望,已经直接危及到物种甚至保护区工作人员的生存。可可西里和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的上百万头藏羚羊,短短二十年间,被猎杀得只剩了个零头,还有数名保护人员死于偷猎者枪下,而这个疯狂举动的原因仅仅在于藏羚羊绒织成的披肩是一些贵妇身上引以为荣的豪华摆设。藏羚羊能否幸存于世,在现行法律不能对偷猎者大开杀戒时,树立以戴藏羚绒披肩为耻的社会观念以杜绝消费市场可能是唯一有效的办法。
  一言以蔽之,先避免了恣意的消费欲望,避免了不合理的消费要求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经济发展中的不讲科学、只顾眼前利益和违法行为。也只有这样,才可能使全民的环保道德逐渐提高,从而使保护区最终能够在人多力量大的公众道德保护下保护它应该保护的东西。


五:自然保护区能保护什么?
  21世纪已是地球能保护什么,人说了算的时代。而如前所述,现在保护区又多半要寄希望于公众环境价值观的改变和环保道德的提高。所以,历史在回顾国人的环保道德水准的发展史时,不妨以保护区被破坏了多少为坐标。回到前面的问题上来,自然保护区能保护什么,其实取决于整个社会大环境,取决于公众的环境价值观和环保道德。单靠保护区也许连保护区的工作人员都自身难保。


源自:人民网 2005年03月23日

巴蜀森林、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http://www.phoer.net/geography/bashu/nature_protect_zone.htm
『 影客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影客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蜀虎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蜀虎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蜀虎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影客网 』的立场无关,蜀虎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蜀虎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影客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蜀虎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7. 『 影客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8. 『 影客网 』是“原创”摄影、摄像专业网站,只欢迎摄影、摄像师的[原创]作品,图片的宽度请勿小于 900 像素。
 楼主|蜀虎 发表于: 2005-7-10 00:17:58|显示全部楼层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2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例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除列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的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以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字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人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学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巴蜀森林、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http://www.phoer.net/geography/bashu/nature_protect_zone.htm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仁者乐山 发表于: 2005-7-10 07:54:38|显示全部楼层
▲温馨提示:本站是“原创”摄影、摄像类专业网站,只欢迎摄影、摄像师的[原创]作品,谢绝[转帖]
人穷了就要想方。
 鱼城衰哥 发表于: 2005-10-16 19:47:45|显示全部楼层
人总是先把自然破坏了,再想办法去保护……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展示原创影像,结交优秀影客
Phoer 『影客』网的域名释义:Pho-:影像,-er:家,pho(-to-graph-)er:影客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3-29 20:10, Processed in 0.062400 second(s), 12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